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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判决书(关于房屋纠纷的最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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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28 19: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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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律师

案件快递

引 言

尤某曾购买新吴某小区一套住房,且已在内居住九年。近日,他发现这套房子竟被过户到了陌生人王某名下,这位王某还气势汹汹地要求尤某一家即刻搬出。那么,这套经历了两卖的房屋到底该归谁所有呢?

基 本 案 情

原来,这套房屋本为陆某所有,2010年9月,陆某父亲以陆某名义与尤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卖与尤某。合同签订后,尤某按约支付购房款并居住至今,但因政策原因,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7年8月,陆某和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卖与杨某,双方还办理了抵押权人为杨某的抵押登记,同时为杨某出具了公证授权委托书。

2017年9月,杨某以陆某代理人身份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以104万元购买该房屋。随后,该房过户至王某名下,王某立即向银行付款102万元,约定收款人为杨某。

王某与杨某交易过程中,明确知道该房屋中有住户,但只听说是因陆某父亲与别人有债务纠纷,具体什么纠纷并不清楚。当时,陆某告知王某该房屋被人占用,所以不能看房,王某觉得房子价格便宜,所以在没有上门看房的情况下,就买下了房屋。王某现主张该房屋应为自己所有,要求尤某一家立刻迁出。双方协商无果,尤某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裁 判 说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据证据显示,王某购买该房屋时,陆某已知房屋早已出卖并交付给尤某的事实,所以陆某在该房屋上已无权再获取额外利益,并负有配合办理过户的义务。陆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将房屋二次出卖,主观恶意明显。

王某方面,在买房时也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陆某当时告知王某因纠纷房屋被他人占用,所以无法看房。在这种情况下,王某不作进一步深究,却表示愿意相信,该行为有违正常交易常理。事实上,王某、杨某未实地看房,也未核实他人占用原因,回避与房屋居住者见面,直至变更完成产权登记后再上门要房,目的是为顺利取得房屋所有权。

此外,在诉讼中王某、杨某认可房屋市值为150-160万元,尤某认为170万元,但王某购房实际成交价仅为103万元,实属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所以,尤某主张陆某与王某买卖房屋行为构成恶意串通合理合法,二人合同明显损害尤某正当利益,合同应当无效,法院对此应予支持。

法 官 说 法

中国人向来重视“居者有其屋”,认为房子是安身立命之所,购买房子不仅关系买房者个人权益,更直接影响着整个家庭。现实中,因政策或双方协议等原因,常存在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购房款后未能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的情形,这便为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埋下了隐患。

本案中,尤某想要完成房屋产权登记,需先通过起诉,确认陆某和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一房二卖或多卖情形下,买房者要举证证明后买房者存在恶意,进而构成恶意串通存在一定难度,因为串通行为大多较隐蔽。

在此,法官提醒买房者,

签订合同前,需要详尽了解房屋产权情况、房屋使用现状等信息,签订合同后,更应要求卖房者配合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若遇一房二卖、多卖情形,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在协商不成情况下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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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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