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
如果员工无法举证企业存在违法解除的事实,企业也没有证据证明员工是“自动离职”,法院大概率会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双方都不能举证的情况下,员工仍能获赔经济补偿金。
季诗诗(化名)2020年8月底入职丹东市某奢侈品门店从事名包回收和销售工作,工资为3000元加提成奖金。
单位没有跟她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是通过微信转账,考勤和工作记录都是通过手机软件记录。
2021年7月18日后季诗诗离开单位,单位当天给她支付5000元的劳动报酬。
季诗诗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之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0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00元。
劳动仲裁委员会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季诗诗在单位的营业地点从事工作,依照单位指示考勤打卡和记录工作,单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季诗诗提供的举证,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故对于季诗诗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共计3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季诗诗主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单位主张是季诗诗自动离职,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季诗诗主动提出离职。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等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单位向季诗诗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000元。
监察 仲裁同时 监察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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