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为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14号),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凡连续工作满12个月,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至我公司工作,且工作地点为电气公司的在岗员工,依据本制度,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3、休假原则
各分厂在保证工作正常进行、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本着合理、均衡的原则,有计划组织安排员工休假。
4、待遇规定
年休假期间,岗位工资和福利津贴按本人休假当月岗位正常出勤计发。计件工资部分按本人当月实际计件工资核发。
5、年休假条件及期限
5.1 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10天;满20年的为15天。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从下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5.2原则上各分厂必须安排员工休假,员工年休只限在本年度内使用,跨年度不予补休。
5.3员工年休假应一次休完,如遇紧急情况需员工提前返回工作岗位的,员工应服从安排,员工剩余假期另行安排。
5.4年休假假期不包括法定的休息日、节假日。
5.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5.5.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含本数)以上的;
5.5.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5.3员工待岗超过20天(含本数)以上的;
5.5.4员工旷工累计达3天(含本数)以上的;
5.5.5员工因违规违纪被公司处罚通告的;
5.5.6员工已享受年休假的,年度内又出现前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5.6 当年已安排疗养休养或观光考察达到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疗养或观光考察天数(含在途)少于所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不足天数可以补休。
5.7因员工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6、审批程序
6.1每月15日,以班组为单位提报下月《带薪年休假月计划》,经分厂、部门审定后报综合部备案(备案不作为执行方案)。各分厂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职工本人需求调整计划,选择最优实施方案。
6.2员工根据年休假计划享受年休假时,一般应在欲休假起始日前10天填写《请假单》,说明休假时间并按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实施。《请假单》交各部门考勤员作为考勤依据,随考勤上报后,由综合部负责保存。
6.3各部门可根据职工申请休假时间和当期工作实际情况按需调整职工的带薪休假时间,并做好职工休假期间的工作安排;职工应服从单位的休假计划安排,并做好休假期间的工作交接。
6.4员工不能按计划休假的,应提前3日通知分厂部门,由分厂部门调整休假计划。
6.5员工休假结束后,要按时返岗,并办理销假手续。
6.6凡未经批准擅自年休假或年休假期满无故未归的,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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