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拒不退还彩礼的构成不当得利([2006]石民初字第183号)
2004年3月,原告陈某与被告谭某经张某引见相识谈婚,4月17日,原、 做告邀请双方亲朋在场见证,张某主持,按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4月18 原告交张某付被告彩礼l万元。订婚后,双方在往来中因处事分歧较大,于2005年7月解除婚约,原告请求返还彩礼,被告拒绝。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非结婚的必经程序,对双方没有约束力,一方违反婚约,对方不负违约责任。因婚约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并非以无偻转移财产为目的,这种因婚约赠送彩礼的行为址《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是婚约的解除,如果解除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彩礼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继续占有,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币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披告谭某应返还原告陈某彩礼l万元而拒不返还,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 挣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谭某返还原告陈某财物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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