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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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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18 06: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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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律师

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

有线或者无线

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

选定的时间和地点

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

1、

电子环境。

作品的传播是在电子环境下,无论采取的是

有线

方式还是

无线

方式进行的。

2、

公开性。

作品在网络传播中是

公开的

任何公众

都可以获得,也就是排除点对点的传播,如发电子邮件等。即使在电子邮件中传播了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也不侵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

提供者承担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

只有作者或者经过作者许可后

,才能将作品上网传播,任何

未经

作者许可将作品提供上网,要

承担

责任,至于将作品提供上网后,其他人是否浏览、是否下载,不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之中,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管上不管下”。

4、

交互性

。公众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地点选择获得作品。这是网络传播权的最重要的特征,也是该权利区别于其他几种传播权的本质特征。网上传播的作品,

公众可以自己决定获得作品的时间和地点

,可以在传播的同时,也可以在以后的时间内,并且可以在自己选择的地点。

新著作权法也规定了

邻接权人

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37条(6)规定:表演者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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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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