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结算难,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承包单位完成工程后,发包人不按约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工程款,能索要利息吗?逾期利息从何时起算?
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审理的司法解释(1)》中第26条规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应支付利息,对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按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第27条规定了,计息日的起算点,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但是,最高法明确,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起算点,如果合同已经明确,应按合同上明确的支付日起起算利息。
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一审法院按照《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审理的司法解释(1)》第27条规定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来选择逾期支付利息的起算点。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前提是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本案合同对于支付结算款时间有明确约定,应适用合同约定。因此,逾期付款利息最早起算时点也应是2014年1月7日(合同约定的应付工程款的日期)。
(2019)最高法民终1401号,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详细判决书请至中国文书裁判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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