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
(1)《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就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2012年4月11日在线就所得税相关政策答疑的回答中涉及个人所得税有: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提醒的是,对个人取得的按照出差天数、路程等取得现金差旅费津贴在纳税申报时,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符合规定标准的免税。超过标准的部分,要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尽管很多地方是参照上述《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执行的,但由于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各地的标准也可能不尽相同,也是要看当地有没有具体规定。
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差旅费报销制度,明确规定出差补助标准,如果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企业所得税方面,出差补助在实务中主要问题是出差补助是否需要发票以及报销标准。目前各省市对差旅补助的规定不一致,有的省市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标准,有的省市政策比较到位有较明确规定,有的省市可以由企业自行制定合理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有的省市要求提供票据。建议企业具体参照各省市税务机关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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