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委原副秘书长邓洁被判刑,通报中有些提法还是比较少见的!“生活奢靡、贪图享乐,大搞权色交易”、“道德底线丧失殆尽”等等,这位女副秘书长是退休2年后被查,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近日,多数被查官员的处理通报中基本上都会出现“大搞权色交易、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这样的表述,这让“性贿赂”一词再度成为吃瓜群众茶余饭后的谈论的焦点,那么问题来了,“性贿赂”到底构不构成犯罪呢?下面,@老宋点评为大家普及一下。
人们通常说的行贿常常指的是车子、票子、房子等实物,但是还有一种贿赂被称为“性贿赂”,性贿赂的本质其实就是权色交易,行贿者通过他人或者自己向受贿者提供性服务,受贿者则利用自身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传统意义上“性贿赂”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直接性贿赂,即行为人自己直接向受贿人提供性服务;二是间接性贿赂,即行为人出钱请第三者,通常是卖淫人员或第三人向受贿人提供性服务后获取利益;三是混合型性贿赂,即行为人既直接或间接向受贿人提供性服务,也给予受贿人财物获取利益。
近20年来,刑法经历了11次修改却始终未将“性贿赂”入刑。反对“性贿赂”入罪的专家学者认为:性贿赂入罪“内涵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定罪量刑都有困难”。但支持入罪者则认为,性贿赂已经成为社会公害,以立法进行制裁的时机已经到来。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行贿罪的规定则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这两条都是针对财物性贿赂犯罪作出的规定。这意味着,根据现行刑法,其他贿赂形式不能按贿赂犯罪来定罪量刑。
虽然性贿赂不能按贿赂犯罪定罪量刑,但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其实,除了日本外,尚无任何国家将“性贿赂罪”明文列为法条。真正在贿赂罪中包括性贿赂的先例是来自日本的一个案例。
“公务员或仲裁人关于职务上的事情,收受、要求或约定贿赂的是受贿罪”。从日本的司法实践看,对于贿赂的定义十分宽泛,包括:“满足人们需求、欲望的一切利益”、“艺妓的表演艺术”、“男女间的交情”等。
一、1915年日本一男性警官向女犯人索取性服务,该女犯人同意陪他睡觉,作为报酬,以换取第二天该女犯被私自放走,事后该警官被判受贿罪;
二、1982年,日本一男性法官让一女被告陪他睡了三天,事后该法官也被判处受贿罪;
三、1998年1月,日本一官员接受该国某证券公司的性贿赂(妓女免费给他提供性服务),也被判受贿罪。可见,日本是完全把性贿赂入罪,不仅包括行为人本身亲自提供性服务,而且包括妓女提供的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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