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在试用期,怎么能跟公司讲待遇?”实践中,许多试用期员工在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权益时,往往会受到这样的质问。事实上,许多待遇并非因为试用期而与员工“绝缘”。
参加培训有权索要工资
案例
刘女士入职某公司,在试用期内,她被公司要求参加半个月的上岗前培训。在这半个月,公司拒绝支付工资,理由是刘女士在这期间没有从事劳动,无权获取劳动报酬。
点评
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参加岗前培训,是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履行义务的一种方式。因此,即使参加培训,劳动者也有权获得试用期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按此标准足额发放工资。
社会保障有权要求享受
案例
朱女士在试用期间,发现公司并没有为她办理社会保险,公司的说法是试用期内员工无需办理。朱女士向人社部门投诉,人社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改正。
点评
公司应当为试用期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障,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即应当办理。《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的朱女士与公司同样已建立劳动关系,有权要求公司办理社会保险。
节假日上班有权领取加班费
案例
谢女士入职一家公司,在两个月的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谢女士提出自己曾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被公司安排上班,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而公司以规章制度规定试用期内员工不享有加班费为由拒绝。
点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同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这与劳动者是否处于试用期无关。
因此,即使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对试用期员工免付加班费的内容,也因违反法律而无效。
转自: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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