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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审理的适用条件(合并审理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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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28 11: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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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律师

1.在环境公益诉讼审理期间,省级人民政府针对同一污染事实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两案案件事实相同、诉讼目的一致、被告相同、诉讼请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将两案合并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

一、在环境公益诉讼审理期间,省级人民政府针对同一污染事实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两案案件事实相同、诉讼目的一致、被告相同、诉讼请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将两案合并审理。

二、环境污染行为已经经过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审理的,被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据,但由于证明标准和责任标准存在差异,故最终认定的案件事实在不存在矛盾的前提条件下,可以不同于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认定的事实。

三、鉴于委托排污型环境侵权中委托人侵权故意的隐蔽性,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侵权主观故意的认定可以采用推定的方式,依据排污主体的法定责任、行为的违法性、主观上的默契及客观上的相互配合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四、受污染水体处于流动状态,难以直接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可以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对损害后果进行量化,即以单位实际治理成本作为单位虚拟治理成本,结合违法排污数量,计算出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并以替代修复的方式让侵权人承担责任。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中,对于律师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应当予以支持,在原告请求的律师费、鉴定费只有合同而无票据作为证据的情况下,当地政府指导价可以作为界定合理费用的参照标准。

案号:(2017)渝01民初773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1期(总第277期)

2.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二者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者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浙江省温岭龙海数控刀具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对抗原告诉求时经常会提起反诉,反诉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时才会与本诉合并审理。反诉的辨别主要是区分反诉与抗辩以及反诉是否需要合并审理。反诉与抗辩的辨别标准主要为是否有新的给付内容,一般不具有新的给付内容均确定为抗辩,要求解除合同是一种例外。是否需合并审理的辨别标准为是否与本诉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牵连关系主要是指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基于相同法律关系,或二者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基于相同事实。

案号:(2017)浙10民终1692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11期

3.当事人就不同诉讼标的在一个案件中起诉,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不必然影响审判效率及违反诉讼经济的原则,应当予以立案登记

——吴某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

对于当事人在一个案件中针对数个诉讼标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不加审查予以登记立案,而是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予以审慎审查,当事人就不同诉讼标的在一个案件中起诉,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不必然影响审判效率及违反诉讼经济的原则,应当予以立案登记。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案例解析丛书编选组编:《最高人法院立案工作指导案例解析(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

4.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法律关系或请求权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合并审理

——河北长天集团公司与天津首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案例要旨:

诉的合并分为诉的客体合并和诉的主体合并。诉的客体合并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合并后诉讼标的额应以原告在各项法律关系中提出的请求额累加计算,并据此确定案件级别管辖。诉的主体合并主要表现为共同诉讼,其中诉讼标的相同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合并审理,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法律关系或请求权时,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方可合并审理。

案号:(2011)民二终字第4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编:《最高人民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5.诉的主体合并构成普通共同诉讼的,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以及法院的许可

——华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chinachemfinancialserviceslimited)与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等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

诉的主体合并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情形,前者要求强制合并,后者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以及法院的许可。委托人与两个受托人分别签订的是《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和《委托索偿债权协议》,前者委托从事诉讼代理服务;后者委托从事诉讼代理以外的债权索偿清收服务。该两份协议虽有一定关联,但签约主体和委托事项均不相同,分别构成诉讼代理合同法律关系和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两个相互独立的诉讼标的,三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不可分的共同权利义务关系,故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而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因委托人不同意合并审理,故不宜合并审理。

1.在环境公益诉讼审理期间,省级人民政府针对同一污染事实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两案案件事实相同、诉讼目的一致、被告相同、诉讼请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将两案合并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

一、在环境公益诉讼审理期间,省级人民政府针对同一污染事实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两案案件事实相同、诉讼目的一致、被告相同、诉讼请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将两案合并审理。

二、环境污染行为已经经过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审理的,被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据,但由于证明标准和责任标准存在差异,故最终认定的案件事实在不存在矛盾的前提条件下,可以不同于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认定的事实。

三、鉴于委托排污型环境侵权中委托人侵权故意的隐蔽性,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侵权主观故意的认定可以采用推定的方式,依据排污主体的法定责任、行为的违法性、主观上的默契及客观上的相互配合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四、受污染水体处于流动状态,难以直接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可以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对损害后果进行量化,即以单位实际治理成本作为单位虚拟治理成本,结合违法排污数量,计算出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并以替代修复的方式让侵权人承担责任。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中,对于律师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应当予以支持,在原告请求的律师费、鉴定费只有合同而无票据作为证据的情况下,当地政府指导价可以作为界定合理费用的参照标准。

案号:(2017)渝01民初773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1期(总第277期)

2.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二者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者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浙江省温岭龙海数控刀具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对抗原告诉求时经常会提起反诉,反诉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时才会与本诉合并审理。反诉的辨别主要是区分反诉与抗辩以及反诉是否需要合并审理。反诉与抗辩的辨别标准主要为是否有新的给付内容,一般不具有新的给付内容均确定为抗辩,要求解除合同是一种例外。是否需合并审理的辨别标准为是否与本诉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牵连关系主要是指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基于相同法律关系,或二者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基于相同事实。

案号:(2017)浙10民终1692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11期

3.当事人就不同诉讼标的在一个案件中起诉,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不必然影响审判效率及违反诉讼经济的原则,应当予以立案登记

——吴某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

对于当事人在一个案件中针对数个诉讼标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不加审查予以登记立案,而是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予以审慎审查,当事人就不同诉讼标的在一个案件中起诉,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不必然影响审判效率及违反诉讼经济的原则,应当予以立案登记。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案例解析丛书编选组编:《最高人法院立案工作指导案例解析(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

4.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法律关系或请求权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合并审理

——河北长天集团公司与天津首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案例要旨:

诉的合并分为诉的客体合并和诉的主体合并。诉的客体合并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合并后诉讼标的额应以原告在各项法律关系中提出的请求额累加计算,并据此确定案件级别管辖。诉的主体合并主要表现为共同诉讼,其中诉讼标的相同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合并审理,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法律关系或请求权时,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方可合并审理。

案号:(2011)民二终字第4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编:《最高人民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5.诉的主体合并构成普通共同诉讼的,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以及法院的许可

——华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chinachemfinancialserviceslimited)与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等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

诉的主体合并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情形,前者要求强制合并,后者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以及法院的许可。委托人与两个受托人分别签订的是《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和《委托索偿债权协议》,前者委托从事诉讼代理服务;后者委托从事诉讼代理以外的债权索偿清收服务。该两份协议虽有一定关联,但签约主体和委托事项均不相同,分别构成诉讼代理合同法律关系和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两个相互独立的诉讼标的,三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不可分的共同权利义务关系,故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而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因委托人不同意合并审理,故不宜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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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0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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