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处分公司财产。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公司法人依法享有的、以物质财富为内容的、直接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民事权利。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客体涉及公司所拥有的一切财产,不仅包括股东注入公司的资本,而且包括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后的增值财产,甚至还包括公司所创造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无形资产。股权是出资者因直接投资公司而形成的一种权利。出资者直接投资创设公司,一旦公司获得登记注册,宣告成立,出资者的出资额就转为公司所有,出资者的身份也变成了股东。
从公司成立之日起,公司即成为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公司对法人财产拥有占有、使用、收益、支配和处分的权利。股东则对自己的股权拥有使用、收益、支配、处分的权利。股东与公司之间对于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均不能染指。股权的享有者只能是股东,法人财产权的享有者只能是公司,股东不能因为拥有股权而直接干涉公司对法人财产权的行使,公司也不能因为拥有法人财产权而妨碍股东对股权的行使。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人将股权让渡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款的协议。由于法人财产权的权利主体是公司而非股东,因而股东作为股权转让合同主体,只能让渡股权,而不能转移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股权转让合同中关于公司的财产归属一方当事人的约定,其实质属于股东非法转移公司财产,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果允许这一行为存在,就会侵害公司的法人财产,影响公司的对外偿债能力,动摇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造成债权人及其他股东的损失。同时这种行为也属于违反社会基本的商业道德,破坏市场公平秩序的行为。该种约定因违反了《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应属于无效。
王同林,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法、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法有较深的理解。在公司股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实务经验。在工作中遵循“诚信、专业、高效”的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需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可以关注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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