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一出这样的闹剧。
某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就某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某公司的项目经理准备投标该项目,各方的前期工作都十分顺利。
然而,在开标会前3分钟,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发现这家公司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于是决定让该公司项目经理取回投标文件,不得参与开标会。
该公司项目经理请求立即重新密封投标文件,让其它公司先开标,等密封好后赶去参与开标会,但被负责人拒绝了,二人便起了争端,开标也受到了影响,在场公证员赶紧出面调解。
项目经理认为,其公司的投标文件是否合格,应在开标会开始后,由投标人代表或在场公证人员检查后决定,其公司有权参加开标会。
负责人认为,开标后还等该公司密封,便是在投标截止后还收投标文件,采购中心会遭到投诉。
公证人员认为,开标会前不得退回该公司的投标文件,应让其继续参加开标会。
最终,该公司参与开标,在开标中被判了无效标。
通过这出闹剧,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答案是:可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因此,投标文件是否按要求密封的问题应由公证人员在开标时确定,而不是采购中心的项目负责人,按理投标公司应当参与开标。
答案是:不可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因此,投标文件被判无效标应该在评标环节,但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检查却是在开标时,此时评标还未开始,投标文件也不是由评标委员会开启的。具体操作时,没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应在开标时由公证人员确定其无效。
据此,如果未到开标时间,可以让供应商重新密封后再递交。来不及密封的也应该收取,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开标时由公证人员查验,没按要求密封的再由公证人员宣布按无效标处理。
当然,也有专家认为,如果采购中心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采购中心将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那么,采购中心是可以拒收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的。
根据实际经验,投标文件通常是在开标前统一收取,而在统一收取前,采购中心一般都会提醒供应商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要求密封了。如果发现没有密封或者没按要求密封的,会提醒他们马上进行密封或重新密封,然后再收取。
投标文件的密封问题看似简单,其实不然,做的不好很容易前功尽弃。那么,标书密封应该注意哪几点呢?
1、认真制作密封条
一般来讲,密封条的正面,必须载有“投标文件”字样,还应包括项目名称、采购计划编号、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投标人地址、电话等内容。在封口条上载有“开标前不得启封(加盖公章)”字样。
2、按规定独立封装
《开标一览表》、正本必须独立封装,并明确在密封袋上标记“正本”字样。
有的投标人怕麻烦,将《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正本合订在一起,容易造成唱标投影不规范和商业秘密的泄露。副本则可以封装在一起。有的投标人用一个纸箱将正副本单独封装后放在纸箱内,再将纸箱密封,这样做便于携带且不易破损,是一个值得推介的好方法。
总之,开标前投标文件的编制和密封工作必须要万分注意,切不可敷衍了事,否则一不小心就可能被视作废标处理。
投标密封条格式(招标文件密封条制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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