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和变更劳动合同,都要遵循协商一致和平等自愿的原则。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采取欺骗、变相胁迫、设置陷阱等手段,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作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谨慎小心,多长个心眼,合同内容最好全部看一遍,以免心里有底。
下面就职场中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常用伎俩归纳如下:
这种情况是,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应对政府来检查的假合同,一份是企业自己保留的真合同。 这样一真一假的签订合同,俗称“阴阳合同”
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假的合同,表面上看内容都是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来的。而企业真正要执行的却是那份真合同,无论是从内容条款上或是形式上,都是不合法的,主要是以利于企业的为主要。至于有侵犯到劳动者利益的情况,他们就不会管那么多了。
有些用人单位,出于自身的经济效益良好,企业规模宏大有实力,给出的岗位待遇优厚,因此合同中的条款,大部分都是霸王条款。意思就是,如果你要进来,就必须同意合同上的所有内容并且签订。否则,就不招用。
还有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在招用高科技人员时,先与其要好的朋友或亲戚订立一份劳动合同,并且给予优厚的工资待遇,然后再与此高科技人员谈判。迫使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在合同条款中,要求劳动者一切都要听从单位的安排。如此这般,劳动者一旦签订了合同,就如同卖给了用人单位一样完全没了自由。比如说,规定吃饭时间,上厕所时间,睡觉时间,休息时间,加班时间和必须完成生产任务等。对违反者给予体罚,罚款,甚至殴打和私自拘禁劳动者等。
这种合同主要是一些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使用的办法。其具体操作是,采用格式化的条款形式,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其次是劳动者的义务,而基本不谈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等。相当于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基本都是用人单位的,义务都是劳动者的,形成权利与义务一边倒。
这样的合同只要一签订,劳动者就没有什么权利,只有较多的义务。正所谓“有你的席坐,没你的话说”
一般签订这种“生死”合同的主要是一些建筑单位、采石采矿的单位。他们在合同中规定工伤不负责任,由劳动者自己注意保护自己。以这样的规定来逃避责任。因为这些单位的劳动条件差,劳动保护措施很不到位,安全隐患多,环境也恶劣。签订劳动合同后,在这里上班,相当于签订了生死合同。因为生与死都是自己的事情,与单位无关。
这种押金合同,主要是现实社会中,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向其收取押金、风险金、培训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的收费。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有违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会扣留劳动者所交的费用。
这种收取押金、风险金、培训费、保证金的做法,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因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这些问题,以防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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