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于1953年制定颁布选举法,1979年修订颁布选举法,其后又先后进行了六次修改,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不断完善,形成了普遍、平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权利保障的选举原则。
第一,普遍性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极少数。
第二,平等性原则。是指公民在选举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具体来说,就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
第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和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我市区、乡镇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的人大代表和北京市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
第四,差额选举原则。是指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直接选举中,候选人人数应多于应选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中,候选人人数应多于应选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五,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即选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对代表候选人按照规定的符号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
第六,选举权利保障原则。在我国选举制度中,为保障选举制度的民主性,使每个公民都能参加选举,自由地表达意愿,选举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了对选举人行使选举权的物质上、程序上和法律上的保障。
在我国哪些人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这就是说,在我国,公民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年满十八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建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什么是差额选举原则(差额选举投票规则)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2526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