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最高人民关于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最高人民关于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规定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您好,我是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律师,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如果你们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开始同居了,并且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那么法律上承认事实婚姻,两人属于夫妻关系。
如果你们虽然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开始同居了,但是男女双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那么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两人属于同居关系。
如果你们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才开始同居,那么无论男女双方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在法律上均不承认事实婚姻,两人属于同居关系。
虽然说同居关系不等于婚姻关系,但是在法律上来说,同居关系也是一种关系。同居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只享有同居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如同居期间的财产共有、子女抚养等。
以上是我对您的提问的建议,仅供参考,祝您一切顺利。
当然可以,不但不是夫妻可以共同登记,就是父子、兄弟、任何两位或更多位的亲属、非亲属、朋友,甚至什么关系也没有的两位或两位以上的自然人都可以共同登记不动产。
这种情况实际属于民法上“共有产权”的问题。一般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根据《物权法》规定,共有不动产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如《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包含本数)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根据2016年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要求,共有不动产的登记,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同时,申请人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中注明共有性质。按份共有不动产的,应明确相应具体份额,共有份额宜采取分数或百分数表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共有不动产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时,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应由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如《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第一款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欢迎交流,敬请关注“山色归读”!
户口本上婚姻状况空白跟办理结婚证没有冲突的。
户口本一定意义上是对你户籍状况的证明文件,婚姻状况登记是需要你提供相关资料才填写的。而你办理结婚证只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证明你的身份和双方真实意愿即可,不需要看你户口本婚姻状况的登记栏。
你是否可以结婚,民政部门要看你的法律意义上的登记,就是看你在法律上是否处于允许结婚的状态。
户口本上婚姻状况空白,可以有本人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籍个人信息变更手续。或者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候,由当事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在婚姻登记机关审核无误之后,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婚姻登记机关离婚调解证明?婚姻登记机关离婚调解证明书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最高人民关于没有进行婚姻登记?最高人民关于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规定 http://www.gdmzwhlytsq.com/hyjt/3795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