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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能否要求返还聘礼?

  • 彩礼
  • 2021-07-06 19: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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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宁律师

  陈某诉张某返还彩礼案

  要旨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的,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

  案情

  两被告张某、张x系两兄妹,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自由恋爱后于 2004年农历11月6日订婚,订婚时原告给付两被告礼金6020元及黄金 6钱,后被告张某要求退婚,经协商,两被告并于2006年12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在农历年前即农历30日前返还原告礼金6020元及黄金6钱。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但两被告不予理睬。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返还礼金6020元及黄金6钱。

  原告诉称:两被告系两兄妹,我与被告张某诃婚后,两被告共分两 次收受原告礼金6020元及黄金6钱。后被告张某无故要求退婚,经协商,我与被告达成一致协议,即双方退婚,被告于2007年2月前返还我礼金及黄金,两被告并于2006年12月23日向我出具欠条一张。到 期后我方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但被告不予理睬,无奈提起诉讼,要求被 告立即返还我礼金及黄金。

  两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原告陈某与被告张 红从自由恋爱至订婚,后一方要求退婚,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 请求返还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彩礼的,依法应予支持,且原、被告就返还 礼金一事进行过协商,两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因此,对于原 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某、张x于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返还原告陈某礼金6020及黄金6钱。

  评析

  此案的主要问题在于两被告收受原告的礼金6020元及黄金6钱是 否应当返还?

  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 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首先在本案中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的财物是以原 告与被告张某能结婚并最终在一起生活为目的的,故此案中礼金6020 元及黄金6钱应当为彩礼。其次,被告张某要求退婚,原被告并未办理 结婚登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彩礼的,如呆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情形。因此,被告兄妹收受原告的彩礼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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