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的虚拟货币可以简单理解为是一些虚拟世界、互联网社区中流通的货币,如腾讯公司的Q币,新浪公司的微币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虚拟货币又发展出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加密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1、由游戏运营商开发,供玩家在网络游戏中作为交易媒介而使用的游戏币。
2、由门户网站或即时通信工具发行,供本运营网络空间内使用的专用虚拟货币。
3、既可以在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内使用,又可以向非发行主体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交互式虚拟货币。
4、基于密码学和点对点网络技术,通过复杂的数学算法产生的,特殊的电子化的、数字化的网络密码币。
1、最早大家所熟知的虚拟货币,来自于单机游戏中的游戏币,游戏中的主角打倒敌人,收集素材会获得特定的虚拟货币奖励,但这些奖励只能在当前游戏中使用,无法进行兑换或是交易。
2、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联网游戏出现并普及,玩家之间自发出现了交易游戏币的行为,随着游戏机制的升级,玩家也可以直接向游戏公司购买相应的虚拟货币在游戏中使用。
3、与联网游戏同样,随着互联网普及,门户网站、社区论坛、即时通信工具也推出了各自的虚拟货币,用以购买本站内的各项增值服务。
4、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加密数字货币开始兴起,它们同样属于广义虚拟货币的范畴。
1、产生原因不同:最初的货币是一般等价物将职能稳定到贵金属身上发展而来的,而我们目前使用的货币,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流通不以任何贵金属为基础的独立发挥货币职能的货币。它是以信用作为保证,通过信用程序发行和创造的货币,而虚拟货币则是计算机通信技术和互联网发展的产物,没有法律和国家信用的保护。
2、发行机制不同:目前我们使用的一般货币,其发行与流通是由国家货币政策与国民经济总量决定的。一般来说,流通中所需的货币等于国民经济总量与货币流通速度的比值,而虚拟货币则由推出该虚拟货币的企业、社区来决定如何发行。对于新兴的加密货币来说,货币发行则由特定的算法所规定。
3、交易方式不同:一般货币可以自由与实物商品交易,不同国家货币也有特定的方式进行兑换。传统虚拟货币,即游戏、网站或即时通信工具所出的虚拟货币,往往是由一般货币购买而来,只能在特定的平台使用,不同平台、不同种类的虚拟货币也无法转换,即使是加密货币,通常也是在交易市场由一般货币进行买卖,在实际流通使用中仍然存有很大的不便。
1、虚拟货币作为互联网发展的产物,对相关企业发展、互联网服务升级起到了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
2、虚拟货币由于其交易的盈利化,购买方式的多样化,为洗钱、销赃、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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