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灭失、丢失和损毁时,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换发机动车号牌或者《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填写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补、换发机动车号牌与原号牌编号相同。
补发号牌期间应当给机动车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补、换发号牌或者行驶证后,交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
补换领号牌、行驶证所需资料:
1、《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补、换发《机动车行驶证》的机动车标准照片,补行驶证需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
办理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来历凭证。
3、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