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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案辩护词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提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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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04 0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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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陇西律师

一、传销案辩护词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提交吗?

不一定非要书面辩护词,但提交书面的辩护词有助于法官更详细、准确的了解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对辩护是有利的。辩护词可以开完庭后马上提交,也可以在庭后的一段时间内整理后提交法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二、传销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某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崔某某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出庭参加庭审。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名成立。现对其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在本案中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

本案被告人由于上当受骗,后来协助他人介绍、发展成员,以期获利,在本案中仅起到次要的辅助作用。因此,对被告应参照从犯量刑。

2、被告人不是一个组织领导者,只能算是一个较为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传销组织者、领导者是传销组织的核心。一个传销组织中,有组织者、领导者、主要积极参与者、次要的积极参与者、一般的参与者。在本案中,被告人,只能算一个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3、被告人自己仅发展了三名下线,且申购量最大的下线是她的母亲,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本人也属于受害者。

公诉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已认定被告人直接发展的下线只有3个,且最大的一份申购单是其母亲的21份。其本人并未从犯罪活动中获利,反而为此造成被告人家徒四壁。

4、被告人没有收取新进人员的产品申购款,只是参与了对新进人员的谈话,被告人参与传销所起的作用极小。

5、被告人参与传销的时间较短,其刚成为所谓的积极参与者“高级业务员”就被抓获,其招募传销下线的数量小,危害性不大,且其违法所得数额也小。

此外,认定经营数额、非法获利只有被告供述是不够的,至少应有汇款凭证或银行方面出具的相关证明,如果没有上述证明,其经营数额不应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支离破碎,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其指控的经营数额。难以有证据可以证实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经营数额,非法获利数额的指控。

6、被告人能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其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7、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活动记录。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的犯罪情节较轻和悔罪表现好,适用缓刑或者拘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恳请法院对被告宣告缓刑或者处以一年有期徒刑,让被告更快地回归社会和家庭怀抱,给被告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采纳。

某某律师事务所

某某律师

年 月 日

传销活动几乎让很多家庭倾家荡产,甚至有一部分人在传销组织当中遭受到了各种各样的非人待遇,尽管社会中绝大多数的人对于传销都是深恶痛绝的,可组织传销的这些犯罪嫌疑人也依法享有基本的辩护权。不过,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要求辩护词必须是以书面形式提交,但实际上人们基本上都是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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