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好,但是判决也好,这两者各有利弊。
能够通过调解处理的,可以节约资源,并且时间比较短,效率很高,调解的好处是程序简单、当事人的自主性强;而裁决的好处是程序更加规范,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诉讼。因此由当事人依法自行选择。
仲裁和调解是两种不同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其区别如下:
1.定义和性质:仲裁是一种法律程序,由第三方仲裁员或仲裁委员会作为独立的裁决者,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或法律规定,对争议做出裁决。调解是一种非强制、自愿的解决争议的过程,由独立的第三方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自行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
2.权威性: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裁决作出,当事人必须遵守。而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无法强制执行,但当事人可以约定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3.主动性:仲裁过程由仲裁员或仲裁委员会主导,对争议进行调查、听证、裁决等程序。而调解过程由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主导解决方案的达成。
4.协商性质:仲裁是一种对抗性的解决方式,通常由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和辩护,等待仲裁员或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调解是一种协商性的解决方式,调解员会促使当事人互相沟通和协商,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
5.时间和成本:仲裁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较高的成本,因为涉及到调查、证据交换、听证等程序。调解通常时间较短,成本较低,因为调解员会协助双方当事人更快地达成协议。
总的来说,仲裁和调解是两种不同的解决争议的方式,选择仲裁还是调解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需求来决定。
判决好,调解也是协商,在没走仲裁这条路之前,你是否也与对方协商了,根本没有用。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去劳动仲裁的。
若对方这时愿意调解,也是在仲裁开完庭等裁决这个期间进行调解,对方按调解书履行那就好办,若没按时履行,那就得裁决书。
三、仲裁调解的特点有哪些
1、协议仲裁。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选择仲裁形式解决争议,应在订立合同时写明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中要特别写清楚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名称。仲裁条款的规范写法如下:“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同样,双方已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受涉案标的、地域的限制,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办案,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程序有较大的透明度和自主性。如当事人可以依法选定仲裁员和申请仲裁员回避;可以约定仲裁程序:仲裁中可以和解和自愿调解等。
5、仲裁员从各行业中公道正派的专家、学者中聘任。仲裁员是兼职的,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员之间没有固定的人事关系,较好地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6、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和诉讼一样它的判决是一样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为什么会被大多数人认可在一定领域代替诉讼,因为仲裁可以说是简化的诉讼。
调解好。相对于裁定还是仲裁调解好。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协议,能够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纠纷,并且调解达成的结果能够及时履行,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如果仲裁是裁决结案的,一方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另一方还需要申请法院执行,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北京同有仲裁,北京有仲裁委员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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