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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仲裁窗口 调解仲裁窗口工作总结

  • 劳动法
  • 2024-07-24 14: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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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属于什么机构

劳动仲裁部门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部门的主管部门是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是在我们和公司发生纠纷之后可以进行申请的,如果我们对劳动仲裁的结果表示不服的话,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委员会全称应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机构,一般由县级以上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管。其具体办事机构是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也有称仲裁委办公室),是全额拨款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其职能是受理、调解、裁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工资保险、工伤赔偿、辞退补偿等劳动争议案件,是不收费的。其正式工作人员属事业编制性质,由财政发工资。

仲裁局是做什么的

仲裁局是负责处理涉及商业、合同、知识产权和劳动纠纷等问题的机构。它是由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仲裁人或团队负责裁决纠纷,通常基于各方协商的裁决程序。

仲裁局的目的是为了提供高效、公正、经济、降低诉讼成本和时间,并且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去哪个部门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四十一条【工作时间延长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三条【禁止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综上所述,举报电话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投诉,投诉电话为12333,需要反映事实,比如工作单位的地址和注册名,拖欠工资的具体经过。劳动监察部门在接到电话后会进行调查处理。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优缺点

民事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两者作为社会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相互辅佐、交相并存,又以其各自相对独特的调整机制而相互独立,是现代社会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仲裁与诉讼的主要异同的比较中,可以看出这两种程序各有优势和不可替代之处,这也正是确定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之所在。

二、从仲裁与诉讼的比较来看,仲裁的优势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仲裁程序快捷、高效

首先,仲裁程序比较灵活、简便,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程序,避免繁琐环节,及时解决争议。其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再次,目前法院积案严重,从受理到判决生效,往往需要较长时间。

2、裁决专业化水平较高

有些纠纷的事实判别强于法律判断,而这些事实判别又需要相当丰富的专业方面的知识,仲裁员多是各行各业的专家,他们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也知道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惯例,具备多年的实践经验和仲裁经验,因而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利于这些纠纷的解决。

3、不当干预较少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员是兼职,是从法律和经济贸易领域里公道、正派的专家、学者中选聘,仲裁裁决由仲裁庭独立做出。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制度,当事人可不受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限制,据自己意愿从全国各地仲裁机构中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机构审理仲裁案件。避免了由于体制原因造成的对案件审理的不当干扰。

4、当事人自主权较大

首先,在是否仲裁的问题上,法律赋予当事人以选择权。其次,在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问题上,当事人自主决定,增加了对仲裁结果的信任程度。再者,在仲裁裁决书的内容上,当事人可以取舍,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这样更有利于化解矛盾,不但解决了纠纷,而且不至于激化矛盾,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

5、仲裁保密性强

仲裁的开庭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只要没有特别的规定或约定,仲裁的进行均不对外公开。这充分体现了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商业信誉,同时又尊重当事人的原则。

6、仲裁具有广泛的执行效力。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样的执行力;我国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在缔约的140多个国家、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而法院判决只在本国领域里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法院的判决,如果没有司法互助协议,是不能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三、仲裁利弊并存,仲裁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仲裁的程序简单,一裁终局,在快捷方便的同时,又失去了再审的监督作用,没有了当事人进一步主张权利的回旋余地。

2、解决纠纷的成本较高。由于仲裁程序的规范化,造成申请仲裁的费用过高。

3、仲裁协议形式要件过于僵化。《仲裁法》第16条、第18条的规定,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形式要件,即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样过分的约束,使许多当事人本有意愿将纠纷提交仲裁但因非关键性内容的欠缺而导致无效,违背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最初意愿。

4、社会上对仲裁法宣传不够,使得人们对仲裁的了解程度远不如对诉讼的了解程度,因而容易使人们产生思维上的定势:有了争议和纠纷就去找法院。同时,仲裁进行之中或裁定作出之后,仲裁机构的强制权力有限,强制程度弱化,容易使人们产生对裁决效力的怀疑。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社会关系的进一步复杂化,造成大量诉讼的出现,使得诉讼不堪重负,严重影响了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而仲裁作为诉讼以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高效快捷、专业化强、自主性大、保密性强、执行力广等优势。因此,有必要让人们充分认识仲裁制度解决争议和纠纷的作用,更多地选择和利用仲裁方式,进一步加强仲裁在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中的作用。

湘潭市劳动仲裁办电话

可以拨打12333投诉有关劳动纠纷的事项,12333是全国统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咨询投诉电话,大多数地区是24小时人工服务。

如需咨询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委员会电话,需要拨打114或12333进一步咨询。劳动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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