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本着调解为原则,劳动仲裁都是劳动者与企业发生的劳动纠纷,为了能够使劳动者尽快的获得他们应得的利益,并且能够提高仲裁的效率,一个通过以调解的方式使得双方达成和解,有助于劳资双方尽快解决纠纷,减少双方不必要的诉讼程序。
还有两步。调解成功出调解书;调解不成出裁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不可以,可以提起诉讼。但有些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仲裁执行 撤销仲裁(仲裁执行 撤销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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