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2021年最新规定,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仲裁期限: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之间的关系存续期间,因为拖欠劳动报酬,双方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的限制。
一、你好,根据你说的情况,我先梳理一下你反映出的问题:
1.因新冠疫情原因,在家隔离两个月未上班;
2.复工后,单位以自己的岗位被别人代替要自己重新找工作,但未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3.单位工资的发放分两部分,一部分为银行打卡,一部分通过老板私人账户发放;
4.单位未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
5.在单位工作6年,单位是于去年3月,即2019年3月份才开始给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险。
二、现对你的问题一一解析:
1.因新冠疫情原因,在家隔离两个月未上班
按照《人社部等单位关于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单位应支付2月份工资和3月份生活费。
2.复工后,单位以自己的岗位被别人代替要自己重新找工作,但未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这种行为其实是用人单位的变相辞退行为,但是用人单位却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不出具任何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这种情况的处理分两种方式:一是如果还希望在此单位工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果单位要单方面调岗,未和劳动者协商,可通过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内容。二是如果不想继续在单位工作,可通过仲裁委员会要求经济补偿金。
3.单位工资的发放分两部分
可通过到银行打印工资发放流水作为单位和自己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4.单位未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
这种情形不存在,因为你说过,单位已经为你缴纳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的前提是单位必须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拿着合同去备案才能立户交保险。所以如果单位给你缴纳了保险,百分百单位和你签订了劳动合同。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劳动合同是别人代你签订的,你本人不知情。
5.在单位工作6年,单位是于去年3月,即2019年3月份才开始给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险。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所以,你在单位工作6年,单位现在仅仅给你缴纳了1年左右的保险,明显是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针对这些,提供建议如下:
1.首先确认一下自己是否还希望在这个公司工作,我想既然都这样了,估计很难再留在这个公司了,那么申请劳动仲裁的第一项必须为“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因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先,这样情况下你个人离职也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每工作满一年,支持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3.可要求单位支付疫情期间2月份的工资、3月份的生活费。
4.社会保险事项是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你可以通过打印6年以来的工资发放流水、到社保中心打印单位为你缴纳保险的凭证等资料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为你依法办理社保登记,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补缴时个人需要承担个人部分吆)。
四、需准备的证据材料
1.工作六年以来的工资发放流水(包含老板私人账户所打款项),到银行柜台打印(要求包含对方信息)。
2.到社保中心打印单位为你缴纳社保的凭证(加盖社保中心章)。
3.平时在工作中保留的关于工作的一些证据材料,单位加盖公章的最好。
4.单位工作群的聊天记录等。
5.和单位法人的通话记录等等。
6.工服、工牌等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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