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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在司法实践中的分析

  • 彩礼
  • 2021-07-06 19: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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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宁律师

  核心内容: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在司法实践中,首先要确定彩礼的范围,理解好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确定好彩礼相关诉讼的诉讼主体以及证据。下面,知更鸟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彩礼在司法实践中的分析。

  彩礼问题司法实践中若干问题的分析

  1、彩礼范围的认定。

  对于彩礼纠纷的解决,首先是要确定彩礼的范围,婚姻双方在婚前赠与财产大致包括以下几个过程:双方见面赠与见面礼,双方确定婚姻关系后订婚时送彩礼,农村叫过段钱;双方准备结婚选订结婚日期送彩礼,农村叫送日子钱;举行婚礼前送嫁妆钱,或送金银首饰,电器物质,或购房子钱;举行婚礼时过桥过路钱等;另外还有双方共同生活花费及置办酒席钱。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认知角度上的不同,在司法实践中,这往往也是争议的焦点。

  对此,第一,双方共同生活花费不应当算入彩礼范围内。第二,置办酒席,互赠礼物不应当算入彩礼范围内。生活消费,是为了两人共同生活得正常花费,置办酒席是举行婚礼的必要费用。因此,此种花费应当属于双方为了缔结婚姻的正常消费,不能算作彩礼。对于非金钱的彩礼,比如首饰,家电等,如果确实为一方所提供,可以认定为彩礼,进行分割,或作价补偿。

  2、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一条文的理解。

  对于第一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是否只要男方提出返还彩礼,都应当支持呢,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在实践中存在大量举办结婚仪式后,补办登记手续的情况。或者订立婚约之后,双方同居时间较长的,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则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护。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案情做出判断。如订立婚约后,男方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且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较长时间,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自然身心和名声均遭到损害,往往要求男方赔偿青春损失费和精神赔偿,矛盾纠纷难以调和,所以不能片面引用解释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女方返还男方财产。笔者认为如果给与的嫁妆款已用生活消费不予退还,在办理婚礼过程的实际花费也不予退还,双方相互见面接受的礼金按赠与对待,已经长期使用的衣饰也不予退还。另外根据案情区别责任方,按公平原则,从保护弱势群体出发,对同居期间储存现金和收入酌情分割,充分保护妇女权益。

  对于第二点,如何确认是否共同生活,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灵活运用法律,根据具体情况和实事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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