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表示愿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都包含在主合同内,人微言轻合同的一项条款,即仲裁条款。
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这后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是独立于主合同之外的一个单独的协议,通常称之为提交仲裁的协议。根据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出仲裁,不需要另外再签订任何同意提交仲裁的协议,只有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才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提交仲裁之前达成一项提交仲裁的协议。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与我国的做法基本相同。本案适用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依照仲裁规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应适用简易程序。
深圳分会秘书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将仲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于1997年6月28日以EMS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广州※※厂,由于申请人和广州**厂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曾**作为独任仲裁员,于1997年8月5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深圳分会秘书处于1997年8月7日给申请人和广州***厂发出仲裁庭组成通知。
1997年8月1日,**分会秘书处收到广州**厂提交的答辩书,对本案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答辩,**分会秘书处于1997年8月8日将广州***钢厂的答辩书转给了申请人。
由于申请人对广州***厂能否作为本案被申请人间题不能明确,对广州**钢厂参加答辩问题不能作出说明,因此,仲裁庭决定前往广州对此问题进行调查。1997年10月30日至31日,仲裁庭前往广州市**工业总公司、广州市经济委员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调查。
1997年11月25日,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材料给深圳分会来函称:“关于【**】深国仲受字第**号仲裁案。依据广州市冶金工业总公司穗冶(***)**号文、广州市经济委员会穗经生(**)**号文的规定,原我方申请仲裁的被申请人主体广州***厂与广州第三**合并,其全称为广州**总厂、彩色带钢厂。故【**】**国仲受字第××号仲裁案的被申请人更改为:广州**总厂**厂”。
**分会秘书处将申请人的上述函件转给了广州**带钢厂,广州**厂对以前所进行的程序并未提出异议。
拟定仲裁协议 拟定仲裁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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