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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回避决定程序 仲裁回避决定程序是什么

  • 劳动法
  • 2024-04-04 12: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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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辖权和回避规定

1.是法律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概念。2.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庭对于处理特定案件的权限和边界。仲裁庭只有在符合管辖权的条件下才能对案件进行仲裁。回避规定则是指仲裁庭成员在处理案件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和中立性的情况。回避规定旨在保证仲裁庭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3.在仲裁程序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明确的仲裁管辖权可以确保仲裁庭对案件有合法的处理权限,避免了管辖权争议的发生。而回避规定则保证了仲裁庭成员的中立性和公正性,确保了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公正性。这些规定的存在和实施有助于提高仲裁制度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劳动仲裁申请回避什么意思

回避,是指审理劳动仲裁的仲裁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时,退出该案的审理的一项制度。比如仲裁员和被申请人有亲戚关系。

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即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的,主动提出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判。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由谁决定

当事人在案件立案或审理过程中,认为相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可能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造成影响的,在提交证据的同时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申请对象是审判人员的,由法院主要负责人决定回避。申请对象为其他人员的,由本案审判长决定是否回避。回避申请应在提出后三天作出决定或回应。

仲裁开庭流程及注意事项

仲裁开庭的主要程序如下:

(1)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仲裁庭准备就绪,然后宣读仲裁纪律。

(2)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身份以及委托代理权限;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开庭调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顺序,询问有关产生纠纷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询问其他证人。当事实调查完结时,征求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同意,即时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即可宣布休庭、开庭结束。哪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则组织双方辩论。

(4)如再次调解不成。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陈述完毕后,应暂时休庭。

(5)休庭时仲裁庭对合同纠纷进行评议,并做出裁决意见。

(6)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结束,致此开庭即告完结。

注意事项:

、开庭前应当仔细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庭审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仲裁庭庭审纪律:

1、开庭期间所有人员必须服从仲裁员的指挥。

2、仲裁庭内要着装整洁,不得随意走动。

3、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得鼓掌、喧哗和吵闹;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得进行其他妨碍仲裁的活动。

4、未经仲裁庭许可,仲裁参加人不得发言和提问。

5、旁听人员不得发言和提问。

6、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

三、维护庭审秩序,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员,首席仲裁员有权责令其退出仲裁庭。

四、庭审过程中,仲裁员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或用带倾向性的语言提问,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辩论。

五、庭审应公开,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不公开开庭。

六、庭审调查应尽量一次完成,减少开庭次数,节约办案资源,缩短办案时间。

七、书记员应当对开庭情况做完整翔实的记录,并让当事人当庭核对后签名。

仲裁流程和注意事项

答:仲裁开庭的主要程序如下:

(1)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仲裁庭准备就绪,然后宣读仲裁纪律。

(2)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身份以及委托代理权限;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开庭调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顺序,询问有关产生纠纷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询问其他证人。当事实调查完结时,征求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同意,即时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即可宣布休庭、开庭结束。哪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则组织双方辩论。

(4)如再次调解不成。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陈述完毕后,应暂时休庭。

(5)休庭时仲裁庭对合同纠纷进行评议,并做出裁决意见。

(6)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结束,致此开庭即告完结。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开庭审理前,记录人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仲裁员宣布开庭、案由和仲裁员、记录人员名单,核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审理中,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当庭宣布裁决的,应在5日内发给裁决书;定期宣布裁决的,宣布裁决后立即发给裁决书。


仲裁回避决定程序 仲裁回避决定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应当回避的人员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应当回避的理由是什么

哪些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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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1年09月28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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