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法律环节中,仲裁调解书是具有重要作用的法律文书。因此,了解其中相关的信息和规定,对于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将会具有实际意义。本文将会详细解读仲裁调解书的副本数、相关法律条款、与仲裁裁决书的区别以及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等问题。我们希望通过此篇文章的阅读,能让各位读者对调解书有更为清晰全面的了解,以方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更为熟练、正确地运用这一工具,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我所了解,仲裁调解书通常是一式两份的。这是为了确保双方当事人都能获得一份正式的文件,以便参考和执行。一份将交给申请仲裁的一方,另一份将交给被申请仲裁的一方。这样可以确保双方都能了解仲裁结果,并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行动。
仲裁调解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仲裁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仲裁委员会根据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制作的;仲裁裁决书是由仲裁委员会直接通过仲裁方式下达的法律文书。
仲裁调解书出现在调解程序中;仲裁裁决书出现在裁决下达后。
仲裁调解书以双方自愿达成为基础;仲裁裁决书以公平公证为基础。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后依法审查并做出决定。
3.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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