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中国仲裁法中的一些关键概念进行详细解读,探讨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与影响。文章首先解析仲裁法第27条中涉及的申请人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承认或反驳仲裁请求以及提出反请求的具体含义及其在仲裁实践中的使用。接着,我们将就仲裁庭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探讨,尤其在解释与法律、法规出现冲突时,仲裁庭应如何判断和处理。在文章的最后,我们也会介绍并解读仲裁中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全文将通过对这些关键法律原则和规定的深入理解,帮助读者对中国的仲裁法有更整体、更深入的理解。
1、申请人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以及提出反请求都是法律规定的仲裁当事人可以享有的请求处分权。
2、申请人放弃仲裁请求是指申请人对原仲裁请求全部放弃或部分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是指申请人对原仲裁请求,改变其中一部分内容或改变全部内容。
3、被申请人承认或反驳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被告享有的一项处分权。对于被申请人的承认,经仲裁庭审查属实后,应确认其效力。
4、被申请人可以从实体权益上反驳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也可以从程序上反驳,其目的是为了否认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并使申请人败诉。
5、反请求是指在已经开始进行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以本请求的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和本请求的仲裁标的和理由有牵连的,旨在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请求。
6、其目的是抵销、排斥、吞并本请求申请人的权利或者使本请求的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失去意义。
7、它既是一个独立的请求,又必须以原请求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并且不因原请求的撤销而消失。被申请人提起反请求是其行使仲裁权利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员会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这种权利。
1、关于这个问题没有在仲裁庭工作过所以并不确定
2、根据学理我觉得应该是司法解释主要是最高院对案件的具体指导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所以在仲裁案件中如果遇到无法可依的情况可以以解释为指导但解释和具体法律、法规冲突时还是应以法律、法规为主
仲裁庭少数服从多数的具体规定是仲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内容是: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的前提,仲裁的原则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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