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性仲裁:由专门的仲裁机构或组织负责组织和管理的仲裁,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等。
2.自由仲裁: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的仲裁。
3.法定性仲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强制性仲裁,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所进行的劳动争议仲裁等。
4.特别仲裁:特殊情况下进行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仲裁,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所进行的对外投资争议解决机制。
1、我国仲裁法包括以下三种:商事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2、商事仲裁是指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向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一裁终局,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强制力。商事仲裁,俗称“经济仲裁”。
3、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想诉讼的前置处理程序(非一裁终局),当事人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后,一方不服裁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4、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仅局限于农村集体组织内部的承包纠纷,一方不服裁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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