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仲裁法,仅指仲裁法典。广义的仲裁法除包括仲裁法典外,还包括其他制度中的相关法律规范。
3、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法》是《劳动法》的特殊法,《劳动法》是普通法,简单来说《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平等民事主体间发生的纠纷,具有横向的特点,不用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这两个是纵向的法,是民告官。仲裁分为劳动仲裁和商务仲裁,劳动仲裁主要是劳动合同的纠纷(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法,不适用仲裁法),商务仲裁就是适用的仲裁法。详细点是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适用于《仲裁法》,这个范围很广2.不能提请仲裁的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这一部分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3.下面仲裁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的仲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这一部分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法》仲裁包括劳动仲裁和商务仲裁,只有商务仲裁才适用仲裁法,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法
1、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3、(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4、(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5、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6、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7、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8、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9、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10、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1、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2、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3、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14、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15、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16、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7、(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1、所谓仲裁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2、狭义的仲裁法,仅指仲裁法典,如我国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3、广义的仲裁法除包括仲裁法典外,还包括其他制度中的相关法律规范,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等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中关于仲裁的规定。
1、是仲裁法,所谓仲裁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仲裁法,仅指仲裁法典,如我国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广义的仲裁法除包括仲裁法典外,还包括其他制度中的相关法律规范,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中关于仲裁的规定。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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