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习俗给付彩礼原则上应返还
相识一个多月就办理了结婚登记,然而结婚不到半月就神秘失踪。近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对该起离婚纠纷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叶某离婚以及叶某返还邓某彩礼计人民币15000元。
2007年11月12日,邓某与叶某经人介绍相识,次日确立婚约关系。同年11月26日至12月9日,邓某给叶某7100元,让其购买金耳环、衣服等物,且还先后两次给叶某亲戚750元。按照当地风俗,男方应给女方一定数的彩礼,同年农历12月4日邓某给叶某养父母礼金19900元。同年12月15日,邓某与叶某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底,叶某无故离家出走至今,邓某四处寻找未果。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与叶某从相识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才一个多月,婚前彼此缺乏了解,且从结婚至叶某出走也只有半个月,双方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因此,对邓某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在谈婚期间,叶某向邓某收取较大数额的现金,给邓某的生活带来困难,且双方婚姻期间极短,叶某应当适当返还彩礼给邓某。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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