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是对某一争议案件进行仲裁审理活动时的组织形式。根据仲裁员的人数,仲裁庭包括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两种,其中独任仲裁庭由1人组成,合议仲裁庭由2名仲裁员和1名首席仲裁员组我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是根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按照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采取两种组织形式组成的:一种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庭;另一种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制。合议庭中有一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负责主持案件的仲裁。
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的产生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而定的,决定仲裁员的产生方式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仲裁员的产生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当事人约定了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此时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二是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指定。这两种类型中,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第二种情况是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当事人虽然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了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但没有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指定仲裁员。
劳动仲裁员,是指曾任审判员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人。
劳动仲裁员又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全职一般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兼职由工会组织、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律师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参与劳动仲裁委的日常案件审理。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担任劳动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劳动仲裁员证书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仲裁员是指一种独立、具有法律资质的专家,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和争端,以达到结婚双方达成和解的目的。
他们通常不像法官那样通过审理实质问题来解决争议,而是通过仲裁手段收集证据、进行调解和斡旋等方式来解决争议,从而有效减少和解纠纷的时间和成本。
1.
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劳动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2.
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察、技术鉴定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
3.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
4.
对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是的,劳动仲裁裁决是由劳动仲裁员做出的决定。在劳动争议的解决中,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争议时,可以选择进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员是经过培训和资格考试的专业人士,他们负责听取双方的陈述、收集证据,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来做出裁决。
劳动仲裁员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仲裁,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裁决。他们会综合考虑双方的主张和证据,并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来评判争议的合法性和结果。最终,劳动仲裁员会发布裁决书,明确解决劳动争议的结果和要求双方履行的义务。
劳动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双方都需要履行裁决结果。如果一方对裁决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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