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错误可以通过上诉来进行救济仲裁是一种受法律认可的非诉讼解决争端的方式,但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决定有错误,可以提出上诉进行救济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裁决生效后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再审,以及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庭组成异议和有关程序条款的异议这些方式都可以成为仲裁错误的救济途径
如果中院在判决在细节上忽略了时间上的限制,导致判决结果的认定的,这种情况下中级法院有职责进行自我纠错,中院级别的法院是有自我纠错的先例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第七项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仲裁裁决分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
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工资、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终局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存《仲裁调解法》的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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