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服劳动仲裁,可以自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起15日内,就劳动仲裁申请书中的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果诉讼请求发生变更或者增加,需要就发生变更或者增加的部分,先进行劳动仲裁,直接到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3、当然也特殊情况,当事人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与论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比如劳动仲裁时主张劳动报酬,诉讼请求时增加经济补偿金的,应当合并审理,无需再经过劳动仲裁;
4、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案件撤诉后,不能再次起诉。因为一旦撤诉,仲裁裁决书就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一般是不可以增加诉讼请求的。
2、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也就是说,除非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争议不可分割,法院才会同意增加诉讼请求。
4、这个的原则是,法院只对原审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而增加诉讼请求,可能会违背两审终审的原则。
一般情况是能反诉的,但如审理法院不同意反诉,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通过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诉的被告可以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劳动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意味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
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事实情况,并且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可以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
此时,法院将重新审理案件,判决是否撤销或者变更仲裁裁决,但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供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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