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调解协商总以有一方退一步而成功,如果双方都咬住不松口,那肯定会调解协商不成,此时劳动仲裁就会作出裁决,当然这种裁决是依法律规定为依据的。你可以退让多少是根据你的承受能力为准。
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已经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若是对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但起诉的诉讼请求不能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的请求范围。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的请求范围,违背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
辞退员工不要赔偿3倍,我们国家所规定的违法犯罪的赔偿金应当是补偿金的两倍不是三倍。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具体说明:
第一,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
第二,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第三,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第四,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
第五,在试用期被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的。
二、辞退员工经济补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届时劳动合同法将失效)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当代社会对于劳动者予以辞退必须合乎法律当中的规定,否则的话在程序方面或者在内容方面都是属于违法的。这个时候就必须要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我愿意来回答你提出的这个问题。我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曾经工作过一段时间,处理过不少劳动争议案件。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有这么几个特点:由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的案件居多,约占90%左右;在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所占的比例较高,约占所有用人单位的75%左右;通过开庭审理后裁决的案件中,用人单位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情况相当普遍。
企业劳动仲裁较多说明了什么呢?一方面,说明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劳动法律意识在增强;另一方面,说明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劳动法律意识不强,人力资源管理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等。这里,我们不说劳动者法律意识增强,只讲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经过改革开放这么多年,目前多种经济并存,既有国有经济,又有混合经济、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经济,还有民营经济、个体经济等经济组织。相比较而言,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具有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监事、总经理,还有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内又没有协调劳动者与企业关系的调解委员会,企业机构设置上有专门的人力资源部门,并且企业还有一整套依法制定的劳动用工方面的规章制度。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为企业正常运行,适应市场经济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反观劳动争议仲裁多的企业,绝大部分都是缺乏完备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劳动法律意识不强。
劳动争议仲裁多的企业中,相当一部分人企业是由一个人或者几个人投资办起来的,一般规模也不大。投资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为实现这一目的,招收员工后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或者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发生工伤事故后规避企业责任;要求劳动者加班加点,加班加点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拒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随意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计发经济补偿。如此等等,说到底主要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意识不强,并且很多人不知法、不懂法,有意无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由此引发大量的劳动争议仲裁。
怎么解决企业仲裁多的问题?我认为,当前按现代企业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所有企业不现实。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可以避免、致少大量减少企业的劳动争议仲裁:
第一,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机构。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考虑由那么1一2人脱产专门负责本单位的人力资源工作;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应当有专门的人力资源机构专门负责本单位的人力资源工作。并且,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当做到知法、懂法,会依法处理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为此,除了要自觉接受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门组织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外,还要自觉学习劳动法律知识,使之知法、懂法,能依法处理企业与劳动者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的关系。
第二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工会组织及由工会、行政和职工代表组成的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
第三,完善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企业人力资源专职工作人员或者人力资源机构负责草拟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和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会组织负责征求广大职工意见,召集职工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且向全部职工公示。
第四,依据规章制度处理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五,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劳动者提出不同意见,由工会负责进行调解,化解矛盾,把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这样能避免和减少企业仲裁,全身心投入生产经营。
如果是劳动仲裁案件,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增加与仲裁申请具有牵连关系、无法通过另案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请。二审上诉时不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如果有的诉求,只能另案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商事仲裁案件,不可以增加诉讼请求。
工劳动仲裁?农民工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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