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目录一共八章,考试难度相对较低,考生注意理解记忆备考就行。
第一章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三节经济仲裁与诉讼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六节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第七节公司财务会计
第八节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九节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节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一节证券法律制度
第二节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节票据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节违约责任
第九节主要合同
根据规定仲裁法不是经济法,仲裁法主要是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相关的争议的法律规范。经济法所做出的内容都是跟经济有关的一些事项。
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做出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解决争议的决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
(4)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2.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4.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三)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不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纠纷
⑴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⑵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⑶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专门的仲裁程序,不适用《仲裁法》。
法考考察的内容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多个法律领域,但并不包括仲裁法。仲裁法属于民事诉讼法的一部分,主要涉及仲裁程序、仲裁协议、仲裁裁决等内容,是专门规范仲裁活动的法律。
经济法学是研究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法律调整的规律、原则和方法的一门学科。以下是一些经济法学的主要知识点:
1.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是国家为了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等。
3.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4.经济法的实施和监督:包括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仲裁等。
5.经济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6.国际经济法: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
以上只是经济法学的一部分知识点,具体的学习还需要结合实际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研究。
国外仲裁国内起诉,国外仲裁国内起诉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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