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不可以跨区域劳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同区域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不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于符合立案的劳动争议由公司注册地所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发现不属于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移交至有权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区级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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