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调解就是说如果当事双方(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发生纠纷,是可以进行调解处理的,但调解的原则是必须双方自愿,调解不具有强制性。
但如果是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是不需要当事双方都同意的,只要一双提出要求就可以了,仲裁是具有强制性的。仲裁结果必须履行的。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独立原则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体表现在:
①仲裁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
②仲裁机构的设置以按地域设置为原则,相互独立,没有上下级之分,没有隶属关系。
③仲裁委员会、仲裁协会与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仲裁庭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不受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的干预;
④法院必须依法对仲裁活动行使监督权,仲裁并不附属于审判,仲裁机构也不附属于法院。
3、合法、公平原则
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北京同有仲裁,北京有仲裁委员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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