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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是怎样

  • 信用卡诈骗罪
  • 2021-07-06 15: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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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宁律师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那么北京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是怎样呢?下面知更鸟小编将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希望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一、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是怎样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北京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是怎样

  我国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根据犯罪数额的多少,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五至十年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以上都将并处罚金。就是知更鸟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北京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是怎样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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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1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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