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劳动仲裁败诉,为什么代理律师反劝申请人不要再去法院起诉?对于劳动仲裁这个事情,其实根据我的实践经验来判断,很多案例看似劳动者都能胜诉的,结果都是以败诉收场,这其中的奥妙我多少能领悟一些,所以对于劳动仲裁败诉以后,只要自己有确凿的证据,我还认为一般不要放弃到法院起诉的机会。
过去我们单位是经常发生劳动纠纷的,很多案件连我自己都认为单位有问题,比如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以后,不是按照本人离职前12个月工资的平均工资来作为标准工资进行补偿,而是按照最低职工工资标准补偿,或是按照本单位的基础工资补偿等,还有的就是因为公司异地搬迁,员工不愿意到新搬迁地工作,要求离职后给予经济补偿等。我们站在公司的立场上,肯定是要找很多理由来教育、说服员工,对于要申请劳动仲裁的员工,作为公司方也会全力去做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作,毕竟一个企业,特别是有影响的大企业,在当地是有一定话语权的,与劳动人事部门中各个部门都有良好的关系,有的还要帮助企业出主意,想办法,没有证据要建立新证据。比如没有职代会决议的,或是公司缺乏相关文件的,都要立即制作一份新文件,作为与员工进行劳动仲裁的依据。
但员工就不一样,员工对于劳动仲裁的意义理解非常单纯,加上无法收集到有力的证据,和企业庞大的社会背景和资源相比,肯定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所以很多在员工看来企业明显有过错的案件,但是在进行劳动仲裁时都会败诉,这除了证据不足的因素以外,还有企业从中作祟的原因。我记得最清楚的是我们公司有一个中干,这是一个有着丰富法律经验的50多岁的资深职场人士,过去在多家企业都从事过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而离职时都与大多数的公司打过劳动官司,虽然我不喜欢他的这种做人做事的风格,但我还是为他的执着和坚持所感动,在他身上有一股不服输、不认输的劲头。
这个老兄和我们单位的官司打了大半年,劳动仲裁时他所提出的全部诉求,都没有得到支持,但是他们没有气馁,而是一鼓作气继续准备资料,起诉到区人民法院,结果一审又败诉,按照很多人的想法,劳动仲裁、一审都输了,肯定该认输了,但是他没有,又上诉到中级法院,但这次他赢了,他的大部分诉求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判决下来以后公司窝着一肚子的火迟迟不执行法院的判决,于是他又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一看没招了赶紧支付,一次支付了对方将近40余万元。
从你的这个案例中,当然你是请了代理律师的,律师虽然比我们专业,但也不要过于迷信律师,在律师队伍中不是各个都是全才,有的可能善于打刑事官司,有的善于打民事官司,有的善于打交通事故的案件,有的善于打劳动纠纷的官司。每个律师的专长不同,对案件的认识程度完全不一样。对于劳动纠纷案件,由于标的不大,律师赚不了多少钱,有的还是法律援助方面的律师,有的甚至不善于处理劳动纠纷案件,所以律师的意见不一定完全正确,最重要的还是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社保法、最高法有关的司法解释,来对照自己案件的性质,来对照自己手中的证据链。
证据链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经得住法律条文的检验。如果属于用人单位存在明显过错的,自己也有非常有利的证据的,不管他们的社会背景有多大,关系有多好,只要维权的决心比较坚定,劳动仲裁输了,起诉到法院的工作是一定要做的。当然对于自己都吃不准的,或者心存疑虑的,缺乏有力证据支持的,自己也要拿得起,放得下,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甚至不要无理纠缠或是胡搅蛮缠,这些耗费的都只是无用功,对自己的权益是没有丝毫帮助的。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败诉,律师劝说不要起诉,也许律师是出于好心,或者是律师有畏难情绪,但是主意还需要自己拿,关键是要靠证据说话,如果自己有比较充足的证据,那么也不一定非要听代理律师的,可以自己打官司,也可以重新请代理律师,也许会有新的收获呢!
法院本身就是解决纠纷的地方,所以并不是不接受起诉,而是纠纷并不属于法院管辖。
如果是劳动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劳动仲裁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如果不先进行仲裁,法院是不接受起诉的。
另外一种情况是,合同已经约定了或者双方达成了仲裁条款,且约定的是当地唯一的仲裁委员会,这时只能选择仲裁,实际双方已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这时法院就不可能接受起诉了。
法院受理含仲裁协议的案件后,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因为这是调解前置程序的要求。
中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内企业签订经济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构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行仲裁。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六类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即适用调解前置程序,从而把民事诉讼调解提到了一个更加重要的地位。具体包括婚姻、继承纠纷;交通、工伤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宅基地纠纷;合伙协议纠纷;标的物纠纷。
扩展资料
仲裁调解是依据《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机构与法院区别主要有:
一、性质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委员会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其他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的专门仲裁机构,而审判则由人民法院负责,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
二、对案件的管辖不同。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是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其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仲裁机不能受理。而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则是强制管辖,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
三、审理组织的组成原则不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是由当事人各方选定或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其组成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而审判庭的组成则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无权过问,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五、依法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而法院审判则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可上诉于上一级人民法院。
仲裁转法庭?仲裁转法院的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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