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调解书的何时生效,是否可以反悔,以及其法律效应,这是我们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仲裁调解书一旦签署并由双方当事人接收,便产生了法律效力。这意味着,一旦劳动争议的仲裁调解书签署,当事人便不能反悔,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上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规定,一旦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力,就不能被一方当事人所反悔。这篇文章将就如何撤销已签订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调解书是否可以反悔,以及仲裁调解书是否具有终局性等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1、劳动仲裁调解书签订以后,只要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不可以反悔。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规定:“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2、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劳动仲裁调解书签字后,不可以再反悔。劳动仲裁调解书系仲裁委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依法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并且是在合法且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经调解达成协议,仲裁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仲裁调解书即生效。,不能再反悔。法律规定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是,如果你不认可,可以像法院起诉。
1、劳动仲裁调解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下达就不能反悔。这是因为劳动仲裁调解是一种法律程序,旨在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仲裁调解书是在双方达成协议后由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将会影响调解协议的执行,甚至可能会导致法律纠纷的发生。
3、因此,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并签署仲裁调解书,双方都应该认真履行,不得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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