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杂的法律理论和实践应用中,仲裁作为一种独立的第三方解决争议方式,其重要性日益凸显。那么,什么样的案件适合提交仲裁呢?本文将主要从五个方面探讨:首先,我们会首先明确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其次,我们将深入了解民事诉讼的主要受案范围;第三,探讨了劳动仲裁未受理的可能原因;第四,我们将详述仲裁不受理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最后,我们将详细解释执行监督案件的受理范围。希望本文的内容能为您解答疑问,提供有效的法律指导。
1、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并非来自司法行政,而是来自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若发生争议,则双方应当按照仲裁机构的程序进行仲裁。
2、仲裁机构是一种独立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相对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更加快捷、简便,也更加灵活。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由受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纠纷,第二类是由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所引起的依法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第三类是法律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纠纷或事项。(1)第一类纠纷范围1)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及离婚的财产纠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恋爱引起的财产纠纷、抚养和赡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等。2)继承遗产纠纷。包括继承权纠纷、遗嘱继承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分割遗产份额纠纷等。3)土地纠纷。包括宅基地纠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等。4)房屋纠纷。包括房屋确权纠纷,房屋买卖、使用、租赁、代管、典当、拆迁、调换等纠纷。5)各种物权纠纷。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纠纷。6)相邻关系纠纷。包括相邻采光、通风、通行、排水、滴水、噪音、防险等纠纷。7)涉及人身权纠纷。包括侵害他人身体的侵权纠纷,医疗事故纠纷,美容致人损害的纠纷,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被动物致伤造成的纠纷,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引起的纠纷。8)债务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代理纠纷、追还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索赔纠纷等。9)知识产权纠纷。包括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纠纷,发明、发现权纠纷,工业产权转让、使用许可等纠纷。10)各种票据纠纷。包括股票纠纷、债券纠纷、彩票纠纷等。(2)第二类纠纷范围。1)劳动合同争议纠纷。2)除名、辞退或开除争议纠纷。3)对企业作出的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争议纠纷。4)关于是否工伤的认定争议纠纷。5)其他。这类纠纷或争议引起民事官司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先由相关的劳动争议管理部门进行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论不服才可以去法院打官司,未经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3)第三类纠纷范围。上述纠纷种类尚不能包括进去的其他纠纷或非纠纷。如选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纠纷,申请宣告死亡、失踪,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等非纠纷。
1、第一,向没有管辖权的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是这种原因,不用担心,仲裁委员会会告知你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去申请。
2、第二,自己申请劳动仲裁的案件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案的范围。只要在劳动委员会受案的范围内申请劳动仲裁就不会被劳动委员会拒绝受理。那么你知道哪些是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有如下几项:
4、(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5、(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6、(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7、(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8、(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9、(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0、(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他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
1、不是行政诉讼。仲裁法是规定仲裁程序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是行政法,行政法指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2、第21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不是属于行政诉讼的,仲裁法是规定仲裁程序的法律,所以对仲裁的程序的高效性有着很大的作用。
1、一、人民法院受理下列执行案件:
2、(一)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不含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
3、(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4、(三)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四)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
6、(五)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7、二、人民法院对下列申请执行的案件不予受理:
8、(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执行的;
9、(三)破产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的;
10、(四)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发放债权凭证的除外);
11、(五)法律未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12、三、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14、(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15、(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16、(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地址、下落明确,有财产可供执行;
17、(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18、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19、四、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由行政庭审查,作出决定立案受理或不予执行的裁定,其余案件由立案庭决定予以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
20、五、申请恢复执行(含债权凭证恢复执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21、(一)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中止或发放债权执行凭证的,申请恢复执行必须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下落。
22、(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或发放债权执行凭证的,必须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3、(三)因其它原因中止的,其中止原因已经消失。
24、具备上述条件,可由权利人提出申请,恢复执行的案件不重新立案,也不另行制作裁定书。
25、六、申请执行,申请人应向立案庭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26、(一)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接待人员记入笔录,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7、(二)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位置、被执行人准确的居所地、工作地址、通讯号码。
28、(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其它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9、(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说明文件。
30、七、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1、(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支付令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32、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所确定履行义务之最后一日开始计算。如果法律文书规定义务人分期履行的,应从每次义务应当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3、(二)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的期限为三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不予执行。
34、(三)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三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35、(一)追索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36、(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37、(四)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经行政审判庭审查后,需要强制执行的。
仲裁的手续(仲裁的手续较为简单,而诉讼的手续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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