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仲裁和诉讼都是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但在实际操作中,它们之间存在一些显著的区别:
1.管辖权的取得: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只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而仲裁则需要双方事先达成仲裁协议,才能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解决。
2.审理者的产生方式:诉讼案件的审判庭由法院指定,当事人无法选择。而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并且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
3.庭审原则:法院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除非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守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商业信誉。
4.审理程序及当事人的能动作为: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而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较大的自由度,几乎每一步骤当事人都能主动作为。
5.监督程序: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仲裁委员会则实行一裁终局制,并适用司法监督程序,即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符合撤销裁决条件的。
6.受案范围:仲裁机构一般只受理民商、经济类案件(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在此列),不受理刑事、行政案件。而对上述案件,当事人均可诉讼。
综上所述,三方仲裁和诉讼在管辖权、审理者、庭审原则、审理程序及当事人的能动作为、监督程序以及受案范围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在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时,需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利弊。
仲裁委大多属于法制局下属的事业单位。虽然第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人员编制有事业编制、有工勤人员编制、有合同制、有聘任制。收入上缴财政,支出为财政统一支付。
这种约定属于无效的约定。当事人不能选择仲裁。只能到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仲裁员是的工作内容1、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2、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进行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与事实有关的调查;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
4、对正义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6、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
7、案件处理终结时,填报《结案审批表》;
8、及时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9、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0、对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大多数审判员(法官)都是从书记员做起。书记员(委任制)一般属于国家公务员(政法专编行政编制),但有些地区也有聘任制、聘用制、劳务派遣制的书记员。
房产纠纷的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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