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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风险,仲裁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劳动法
  • 2024-01-26 09: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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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为什么怕劳动仲裁

1、单位之所以害怕劳动仲裁,主要是因为劳动仲裁是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程序,可能对单位造成一定的法律和经济风险。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原因:

2、经济成本:劳动仲裁程序可能需要单位支付一定的仲裁费用,而且如果单位败诉,还可能需要支付赔偿金或其他经济补偿。这对单位来说可能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3、法律责任:劳动仲裁程序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如果单位被判定违法或违反劳动法规,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声誉损失。这对单位来说是一种不利的情况。

4、影响劳资关系:劳动仲裁程序可能会导致劳资关系的紧张和破裂,给单位带来不稳定因素。这可能会影响单位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5、时间和精力消耗:劳动仲裁程序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单位需要配合调查、提交证据等程序。这可能会分散单位的注意力和资源,影响其他重要工作的开展。

6、尽管劳动仲裁程序对单位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便,但它也是一种保障劳动者权益和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单位应该遵守劳动法规,合理对待员工,以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从而降低劳动仲裁的风险。

二、劳动仲裁的十大忌讳

1、(1)申诉不符合条件。劳动者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如人身伤害赔偿等纠纷,劳动仲裁部门不会受理。

2、(2)申诉请求不当。劳动者提出的请求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有些劳动者不了解法律法规确定的赔偿标准,而是“漫天要价”,不仅得不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还要负担相应的仲裁费用。

3、(3)逾期改变申诉请求。劳动者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仲裁委员会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

4、(4)超过申诉时效。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超过法律保护期,仲裁部门将不会受理。

5、(5)授权不明确。劳动者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否则代理人无权就特别授权事项发表意见。

6、(6)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劳动者自收到案件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应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费,若确有困难无力交纳的,劳动者应书面申请。无故不按规定交费的,仲裁部门将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7、(7)不按时出庭或中途退庭。劳动者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将被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仲裁部门可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缺席裁决。

8、(8)不能提供证据。劳动者申请仲裁应该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物证、证人证言等。

9、(9)认为仲裁裁决了争议就结束了。其实不然,我国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两审”制,劳动争议仲裁结束后,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判是两审终审。

10、(10)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及时申请执行的风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也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显然无论是裁决书还是判决书,劳动者超过一年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其合法权利将无法实现。

三、仲裁的一裁终局有什么局限性

1、局限性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再起诉。

2、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第一类案件,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第二类案件,该类案件一般不涉及具体金额,主要是指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争议

3、二、劳动者可以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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