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举证期限确立的长短问题。由于劳动仲裁争议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目前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实践中,各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做法不一致。
2、有的仲裁委规定可以在开庭前提交证据材料,有的规定最晚在开庭前一天提交。有的开庭之后提交仲裁委员会也收。
1、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的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仲裁是一种纠纷诉讼过程,必要时会要求证人出具证词证物,当事人作为用人单位的员工,应该对事实提供公正的证明,如果证人作用造成了对用人单位的不利裁决,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非法解除应支付员工双倍经济补偿金。
2、所以用人单位不得以当事人出庭提供事实证词而提前解除与员工的合同。
一般证人作证最好是在2个以上,你的朋友如果帮你作证以后在公司会很难做,如果不想连累朋友最好是找别的证据,在职的同事作证,需要证明他们的劳动关系,如没有劳动关系证据也一般不会得到支持,建议收集证据,如考勤表、工资条、工资打卡记录等。
劳动仲裁的举证期限以仲裁庭指定或者当事人协商并经仲裁庭批准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为准。仲裁庭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以交换证据的日期为证据届满之日。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仲裁庭许可,仲裁庭不组织庭前证据交换的,仲裁庭准予延长的期限以举证期限届满为准。
1、劳动仲裁中证人席的证人是指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被双方当事人或仲裁庭要求出庭作证的人。证人可以是与劳动争议有关的雇主、雇员、同事、业务合作伙伴等。
2、证人的作用是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和事实陈述,帮助仲裁庭了解案件的真相和争议的实质。
3、证人应当按照法庭程序作证,如实陈述自己所知道的事实,不得作伪证或隐瞒真相。证人的证言在劳动仲裁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可以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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