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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次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一旦公司不给办理社保,可以前往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劳动仲裁。流程如下:
1.申请:按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申诉书》填写一式两份,并且附上劳动合同、身份证、及相关材料(日常多注意保存这些材料哈)
2.委托:要是公司没购买社保的人比较多,可联合起来申请仲裁,可以委托不超过两个律师参加仲裁。
3.举证:一般由申请人提供证据,所以平时要注意保存相关材料,比如打卡记录、工资条、工卡等。
4.审理:在仲裁时间、地点确定后要按时参加庭审,否则会被撤诉处理。
5.调解:一般会给双方的机会,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就终止了,否则就下一步:裁决。
6.裁决:协调不成由法院根据事实、证据、法律裁决。(15天过去不起诉,裁决就生效)
7.结案。(一般处理劳动争议要求组成仲裁庭后,也就是通知你去法庭那天起30天结案,复杂的可以延长30天)
最后提醒的是,一旦提起诉讼你在公司就很难呆下去了,包括要一些材料也很难,所以诉讼前,尽可能收集证据。法庭上见了,公司除了赔偿给你,一般也不会再聘用了,所以要做好准备
一般说来,是不可以继续追究。
既然在离职时签了双方天劳动及报酬纠纷,按照民法诚实信用原则,视为你对劳动合同未实现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五险一金的自愿放弃。民事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原则,自主处分原则,你自己的利益自己有权处分。
人民法院这方面有过判例,员工在入职时承诺放弃单位缴纳社保,在离职时却又以该承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提起诉讼,要求单位缴纳。法院的判决结果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在释理部分引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此判例后,该类诉讼已基本销声匿迹。
至于你说的公积金,各地的政策,甚至各行业的政策千差万别,属于不属于强制缴纳范围,法律上争议很大,没有统一定论。以此诉讼想追究单位责任为你缴纳公积金,几无胜诉可能。
1、主体之间的不平等:
企业、单位相对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序的权利不平等因素。
2、建立关系的合同的表现形式不同:
人事争议与工作人员之间是聘用合同关系,解决的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解决的是“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那类合同,凡是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范围所包容的争议事项都是非常宽的,故有法官认为“以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来界定人事争议范围太大”。
3、国家实现管理职能的主体以及管理关系不同:
人事关系是国家人事行政管理机关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是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各类企业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从而实现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的一种非直接利害关系的监督关系。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与、各类企业、劳动者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政法律关系。
4、由于我国多年的体制,凡属于人事部门下达人事编制、受其管理的是干部;凡属于劳动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单位的职工均为工人。
5、在我国实行劳动制度改革,逐步过渡到全员劳动合同制近20年后的现代企业组织中,一般情形下没有干部身份的人员存在,企业与职工之间是完全的劳动合同关系,即劳动用工关系。
发生劳动争议只能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而事业单位中的人员情形就比企业复杂得多,其中有国家事业单位干部(具有人事编制的人员)、有聘用制干部(有称合同制干部,社保机构认为,这类干部应当与工人一样参加养老保险,实质上就是工人,类似于国营企业改革前的以工代干的情形。但聘用制干部仍是人事部门下达了编制的人员)、有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社会聘用人员、固定工、临时工等类别,这些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由不同的合同关系所联系,其工资待遇、分配制度也有所不同,这也产生了不同的用人法律关系。
发生争议后,一般是具有人事编制的人员方可到人事争议仲裁委进行申诉(但目前已不是单一的这种情形),其他人员应作为劳动合同关系或视为劳动合同关系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
6、劳动争议解决的是由劳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劳动关系。而人事争议解决的是人事政策文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上的部分人事用人及其他关系。在事业单位中存在着内部行政处分争议,而企业中一般表现为劳动关系,而不表现为企业内部行政关系。
合同条约规定,不明确劳动包酬,发生了正议,这样的问题找找有关部门的,有关领导,安着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行协调处理一下最好不过。如果是大面基形的吗。如果甲方不想出钱,乙方又赶觉出了力,待遇给规定的太低,双方走两条路,各说各有理,调解无效吗。之好去找仲裁庭,给协调,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调解部门根据以实求实的情况下,根据现实正状。安发生的合同条款规定不明确的理由进行,裁决,裁判后,双方能够接受了的情况下。限期执行,有仲裁单位坚督执行权吧。我说的对不对。请你看看大家,朋友们,怎么评论的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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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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