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若婚前购房时,夫妻一方父母给子女买房出了全额的购房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就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
另一种情况则是,如果婚前购房时,父母给子女买房,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分割房产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一方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