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不能要求对属于一方财产的房产作出分割的。
不过要是有证据证明,婚前房产属于夫妻共有的话,那么离婚的同时也是可以主张进行分割。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63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该条的规定,明确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改变。
该条的规定,有利于婚姻当事人牢固树立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来创造财富的观念。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