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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起诉离婚需要什么证据?

  • 离婚证据
  • 2021-07-13 18: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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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宁律师

一、感情不和起诉离婚需要什么证据?

需要证据如下:

1、夫妻一方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2、出现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习惯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或证明。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出现的情况,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孩子判给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婚姻出现问题时,对于中一方有重婚、家庭暴力的、有赌博不良习惯、或者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等情况,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会判决离婚,如果没有准予离婚,可以分居满一年后在提出诉讼。对于离婚孩子判给谁,法院会根据有利孩子身心的健康的情况判决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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