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这是涉及婚姻财产的重大突破。
它确立了婚内分割财产制度,会对夫妻双方弱势一方起到保护作用。
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害。
并不是所有的婚内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的分割方法很简单,关键是界定清楚哪些是婚内财产。
很少有夫妻到离婚的地步还能够冷静理智的对待财产分割,如果双方周而复始的对这个问题产生矛盾,那只能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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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